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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公示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03
    来源: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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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的监督,确保执法公示的合法性,根据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公
示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通过规定
的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事后主动向社会公众和行政
相对人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二条我局形成须公示信息的机构是执法信息公示
机构,最终形成执法信息的人员是执法信息公示责任人员
(以下称执法信息公示人员)。
第三条执法信息公示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定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执法信息公示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之前,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
《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示的信息进行
审查,保证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符合规定。
第五条执法信息公示人员应当及时将审查无误的行政
执法信息报本机构负责人进行最终审查,经本机构负责人审
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六条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执法信息公示机
构应当依法报有主管领导和政策法规股。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