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58号
当事人:河北乐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DL8A940D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体整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4年8月16日15时30分,在正定县中华大街与201省道交口南侧处,你单位所属车辆冀A05163D运输建筑垃圾未保持车体整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现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年公布)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屡查屡犯、反复出现扬尘防治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第577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19日
本文书于2024年8月19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