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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盛晖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案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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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79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石家庄盛晖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C6D6FM7K

根据正定新区城市管理局移交案件材料,本机关于2024827日对你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处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4820日,在正定新区复兴大街与安济路交口桥下北侧处,由你单位负责施工的复兴大街与安济路交口排水管网升级改造项目将建筑垃圾交给刘宝石的个人车辆冀ABJ065处置,共处置18.81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处置建筑垃圾量在20立方米以下,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8月)第638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2.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101

本文书于2024101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