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92号
钱振生(身份证号:130123************):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个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于2024年11月4日20时18分,在正定县中华大街厢同村口处,你的个人车辆冀A7F38J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已于2024年11月7日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现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鉴于你的违法行为为首次发现且能停止运输,参照《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2023年12月)第36项的内容,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8日
本文书于2024年11月8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