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城罚决〔2024〕095号
当事人:石家庄建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建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08JM3B73
地址:正定县永安村村南
根据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案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9月25日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正定镇永安村中心路以北悦安花园小区以西承建的石家庄宏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工程项目主体已经封顶。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案卷材料、我局调查收集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务用工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4年11月4日向你单位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承建工程项目处于主体已经完工阶段,违法情节严重,但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8月试行)序号第303项的内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并通报批评。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07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4日
本文书于2024年11月14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