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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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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文旅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条 执法局进行公示时,各执法小组对执法信息的真实、完整、标准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再提交局分管依法行政的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公示。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 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职责信息: 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 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四)程序信息: 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五)清单信息: 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七条 事后主动公开内容如下: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应当按照“谁执法、谁负责”和“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各执法小组对报送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发布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四)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执法承办部门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十九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