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后公开 > > 内容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正定县锦兴文体用品商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张俊霞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文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1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