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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曙光办公用品商行发行未署名出版物案
发布时间:2022-01-17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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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定)文综罚字〔2022〕F-000002号
当事人:正定县曙光办公用品商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杜秀梅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1月01日15时04分至2022年01月01日15时53分,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王冠杰(03010321004)、朱世超(030103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定县曙光办公用品商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正定)文综检(勘)字〔2022〕C-00000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文旅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201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