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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钰博办公用品商行未保存经销货凭证案
发布时间:2022-10-13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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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文罚字〔2022〕第6号
当事人: 正定县钰博办公用品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春
住所(住址): 正定县正定镇东垣街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冠杰、朱世超在日常巡查中检查到正定县钰博办公用品商行,其销售的图书未能提供进销货凭证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 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新闻出版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或者石家庄文旅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
2022年10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