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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蓝之梦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案
发布时间:2023-05-06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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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定)文综罚字〔2023〕F-000001号
当事人:正定县蓝之梦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綦振超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燕赵北大街90号(燕赵市场北300米)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01月11日15时30分至2023年01月11日15时50分,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朱世超(03010321003)、甄军平(03010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定县蓝之梦网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正定)文综检(勘)字〔2023〕C-00000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3年01月1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