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定)文综罚字〔2024〕F-002号
当事人:蒲县平超图文商行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141033MACX2DWGX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马勇
住所(住址等):山西省临汾市蒲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18日,我局接到正定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的《石家庄市扫黄办举报材料转办单》石扫黄案举〔2024〕2号,转办单中指出多家淘宝店铺通过快递售卖寄递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发货地址为正定。接到转办单后,我局执法人员王冠杰(03010321004)、孟聪聪(03010321001)通过转办单提供的快递单号发货地址找到正定县中通总公司,并通过快递单号查询到发货人为蒲县平超图文商行法人马勇。通过调查询问,蒲县平超图文商行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正定)文综检(勘)字〔2024〕C-002号,2、《调查询问笔录》,3、《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出版物鉴定书》,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邮寄、储存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参照《河北省文化和旅游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二五九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