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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探店民宿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19
    来源: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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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定)文综罚字〔2024〕F-003号

 

 

当事人:正定县探店民宿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2130123MAOFUITK5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牛仕华 

住所(住址等):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4年05月11日 17时00分至2024年05月11日 18时00分,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孟聪聪(03010321001),朱世超(030103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正定县探店民宿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正定)文综检(勘)字〔2024〕C-00042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处罚理由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捌仟元整(8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者通过河北财政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2024年06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