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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
 
《正定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3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字号:正政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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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水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和关怀,依照《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对2018年出台的《正定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第二部分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第三部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与丧葬服务;第四部分其他规定。本《办法》在现行关怀扶助标准基础上,重点在生活补贴、医疗服务、养老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生活补贴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245元。其中县级财政给予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63元、市级财政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2元;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95元。其中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57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38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216元。其中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提高到不低于144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72元;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366元。其中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提高至不低于244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至122元。
(二)增加医疗保障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医疗救助报销后,年度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部分按50%给予报销。特困、低保独生子女父母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含)以内的按50%给予报销,超出1万元部分按80% 给予报销。所需费用由市、县承担,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万元。在市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市、县按照1:1 比例承担。在县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承担。
(三)完善养老保障政策
在原养老政策基础上增加: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独生子女父母。
政策解读:
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正定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