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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石家庄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06
    来源: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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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新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0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石家庄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天山壹方中心T5楼17层,法定代表人:魏英占,身份证号码: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GHGHU17。
     现查明 2023年9月22日,石家庄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性质:公众聚集场所)17层走廊南侧2 具 MFZ/ABC4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未设置喷射软管,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XF588-2012)第6.7.1.1 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XF588-2012)第7.2 条之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经调查,石家庄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整改完毕(1具已经整改合格,另1具仍未整改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 0237 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 0081 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石正新消产判字[2023]第 00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正新消限字〔2023〕第 0053 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3〕第 0241 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3]第 0083号)、受委托人魏少婷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石家庄慧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