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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正新消行罚决字〔2024〕第 0001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正定县诸福屯镇卫生院,地址:诸福屯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安朝运,身份证号码:1301231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23401774437K。
现查明 2024年3月19日,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诸福屯村村东的正定县诸福屯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安朝运,身份证号码:130123197**********,地上三层,建筑面积760平方米,性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3 层走廊西侧 2 具 MFZ/ABC4 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未设置喷射软管,不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6.7.1.1 条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XF588-2012)第7.2条之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消防产品。经调查,正定县诸福屯镇卫生院逾期未整改完毕(1具已经整改合格,另1具仍未整改合格),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 0076 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 2024] 第 0036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不合格通知书》(石正新消产判字[2024]第 0001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石正新消限字[2024]第 0016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4] 第 0080 号)、《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4]第 0037 号)、受委托人刘然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正定县诸福屯镇卫生院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 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