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全省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被评议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坚持依法依规、公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指定机构、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二)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三)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
(四)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
(五)公开的制度是否健全规范、落实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是否依法依规和高效便民;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六条 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拟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标准、方式等;
(二)印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发布社会评议信息;
(三)组织实施社会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五)向被评议单位书面反馈评议情况,同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报告评议结果。
第七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由社会公众进行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专家学者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第八条 社会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社会评议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自接到整改通知20个工作日内向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