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司法局
关于印发《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责任,现将《县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县人民政府及办公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县政府工作部门、其他县级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乡(镇)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合法性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制度。
三、清单以外的其他单位、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报请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制定。
四、实行规范性文件垂直管理的驻正单位,依照本系统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不纳入县级清单管理。相关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清单管理,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照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以及机构改革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正定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1 |
正定县人民政府 |
2 |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3 |
正定县发展改革局 |
4 |
正定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
5 |
正定县财政局 |
6 |
正定县教育局 |
7 |
正定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8 |
正定县司法局 |
9 |
正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0 |
正定县供销合作社 |
11 |
正定县监察委员会 |
12 |
正定县民政局 |
13 |
正定县行政审批局 |
14 |
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5 |
正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6 |
正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18 |
正定县医疗保障局 |
19 |
正定县交通运输局 |
20 |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
21 |
正定县水利局 |
22 |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
23 |
正定县商务局 |
24 |
正定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
25 |
正定县卫生健康局 |
26 |
正定县审计局 |
27 |
正定县信访局 |
28 |
正定县统计局 |
29 |
石家庄正定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
30 |
正定县残疾人联合会 |
31 |
正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32 |
正定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33 |
正定县烟草专卖局 |
34 |
正定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
35 |
正定县公安局 |
36 |
正定县新城铺镇人民政府 |
37 |
正定县新安镇人民政府 |
38 |
正定县正定镇人民政府 |
39 |
正定县南楼乡人民政府 |
40 |
正定县曲阳桥乡人民政府 |
41 |
正定县南牛乡人民政府 |
42 |
正定县南岗镇人民政府 |
43 |
正定县西平乐乡人民政府 |
44 |
石家庄正定新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
45 |
正定县人民政府诸福屯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