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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肥料)罚[2024]2号
发布时间: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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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

法定代表人:王素琴

法人身份证号:130123************

联系电话:139********

住所:正定县新安镇窑上村村南

20244月17日,我局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市民王老师来电反映:4月14日其在淘宝上购买的涂杆365微生物菌剂肥料,花费32元,商家是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注册地:正定县新安镇窑上村村南口东行20米路北,产品上没有适应作物标注,要求农业农村局进行处理,望核实情况,协调尽快查处。20244月17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一行人来到位于正定县新安镇窑上村村南的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郝立(执法证号:0301039001)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并说明来意,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负责人韩莲在场,经现场检查,在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经营场所发现涂杆365微生物菌剂涉案产品同时调取该企业淘宝网店后台该产品所有订单详情、销售记录等相关信息,并截图、复印。该产品经查系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负责网上销售,该产品标签缺少产品适用作物内容,属于标签残缺不清,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经营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公司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2024424日对该公司负责人韩莲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清了当事公司经营肥料产品涂杆365微生物菌剂标签残缺不清的相关情况。当事人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在淘宝平台共计销售标签残缺不清肥料产品涂杆365微生物菌剂产品4笔订单,经淘宝平台多件多折活动后获得违法所得695元。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营业执照1份,法人王素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委托人韩莲身份证复印件1

2、现场检查笔录1份;

3、询问笔录1份;

4、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淘宝店铺主页截图1份、销售订单截屏4、退货记录截屏1份

5、现场检查照片3份、视频1份;

6、肥料登记证(沧州兴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7、举报人提供交易截图1份产品照片2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在淘宝平台销售的涂杆365微生物菌剂产品标签缺少产品适用作物内容,属于销售的肥料标签残缺不清。当事人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在淘宝平台共计销售标签残缺不清肥料产品涂杆365微生物菌剂产品4笔订单,经淘宝平台多件多折活动后获得违法所得695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执法人员于20244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肥料)告[2024]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正定县晨迪有机肥经营部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肥料部分)序号:2;违法行为: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行为;法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肥料产品货值不足5000元;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是否公开:否;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之规定,对你单位河北晨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做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695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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