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兰军英
性 别:女
民 族:汉族
出生日期:1968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130123************
住 址:正定县南楼乡陈家疃村
联系电话:150********
2024年4月29日我局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中,对正定县南楼乡陈家疃村兰军英种植的茼蒿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样品检验项目啶虫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技术要求≤1.5,检验结果为2.2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16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收到检验报告(No:HQ2024SY00054)后,本机关执法人员郝立(执法证号:03010319001)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对检验报告中提到的农户兰军英,地址在正定县南楼乡陈家疃村所种地及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HQ2024SY00054)。经查兰军英住所未发现违规农药,所种茼蒿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经对兰军英现场调查询问,确认上述蔬菜为正定县南楼乡陈家疃村村民兰军英(身份证
号:130123************)种植,检查过程全程录像,当事
人兰军英在场并积极配合检查。当事人兰军英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茼蒿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涉嫌销售啶虫脒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茼蒿。2024年5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5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兰军英种植蔬菜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兰军英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查清了涉案茼蒿销售方向、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有关情况。
现查明:
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七分地的茼蒿,违法所得350元,已销售产品因不可抗力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抽样单1份;
2、检验报告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5、询问笔录1份 ;
6、现场检查视频1份;
7、现场检查照片2张。
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茼蒿的事实和涉案产
品数量、单价、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啶虫脒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茼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农安)告〔2024〕3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听证、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
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7,违法行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等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
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
准的农产品。”;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
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行政命令:责令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是否公开:否。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整(叁佰伍拾元整)
2、罚款500元整(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850元整(捌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