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正定县英朝农资服务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
住所(住址):正定县*************
法定代表人:耿英朝
身份证件号码:130123************
正定县英朝农资服务部经营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5月13日,我执法大队接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春雷”执法联查行动交办函,5月8日在全市农资打假“春雷”执法行动联合检查时发现正定县英朝农资服务部经营河南省春辉新辉化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春暖根保镖微生物菌剂”标签标注肥料登记证号经查询登记企业为河南省丰夷肥业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与登记不一致。要求迅速组织执法人员查明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2024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4人到位于正定县曲阳桥镇胡村正定县英朝农资服务部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郝立(执法证号:03010319001)、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当场出示执法证并表明来意,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涉案产品,经初步调查询问该涉案产品均已在自己果园内使用,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经查正定县英朝农资服务部经营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春暖根保镖微生物菌剂),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春雷”执法联查行动交办函1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信息查询截图1份;
3、正定县英朝农资服务部营业执照1份;
4、法人耿英朝身份证复印件1份;
5、询问笔录1份;
6、现场检查照片3张、询问视频1份。
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肥料)告[202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正定县英朝农资服务部经营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春暖根保镖微生物菌剂)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肥料部分)序号:1;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行为;法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裁量幅度:轻微;适用条件:肥料产品货值不足5000元;裁量基准: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1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8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是否公开:否;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之规定,对当事人正定县英朝农资服务部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