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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农(农安)罚〔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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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  

   族:汉族

出生日期:1971年10月25日

身份证号码130123************

址:正定县正定镇顺城关村

联系电话:137********

2024年9月12日我局接石家庄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石高市监案移【2024】050号),函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种植销售的小油菜和油麦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小油菜和油麦的啶虫脒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小油菜技术要求≤1,检验结果为1.12、油麦技术要求≤1.5,检验结果为7.8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12日正定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收到石家庄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检验报告(小油菜No:CAIQFHB24000229001、油麦No:GTJ202406886)后,因该案涉及的农产品小油菜是2024年4月22日、23日和油麦是2024年5月14日销售的,由于该案涉及的农产品生长期时间短,而我局接到该案时间已超过5个月有余,该批次农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本机关执法人员电话通知孙青松本人于2024年9月14日到正定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做进一步调查处理。郝立(执法证号:03010319001)马利生(执法证号:03010319043)当场出示执法证,经对孙青松本人初步询问所种小油菜和油麦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确认上述蔬菜为正定县正定镇顺城关村村民孙青松(身份证号:130123************)种植,当事人孙青松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涉嫌销售啶虫脒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油菜和油麦。2024年9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

2024年9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孙青松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查清了涉案小油菜和油麦销售方向、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有关情况。                                                                                                                                                         

现查明:

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产品小油菜1分地、油麦0.5分地,违法所得105元,已销售产品因不可抗力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石家庄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

2、检验报告2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 ;

4、石家庄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 ;

5、蔬菜购买记录1份;

6、蔬菜产地证明3份;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询问笔录1份;

10、询问视频1份;

11、询问笔录照片2张。

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小油菜和油麦的事实和涉案产品数量、单价、违法所得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啶虫脒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油菜和油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4923做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农安)告〔20244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听证、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整改,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序号7,违法行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等行为,”;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二)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三)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5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罚款。”行政命令:责令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是否公开:否。处罚权限:省级、市级、县级。”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05元整(壹佰零伍元整)

    2、罚款500元整(伍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605元整(陆佰零伍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202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