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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农(动监)罚〔2024〕4号
当事人: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
法定代表人:米朋飞
组织机构代码证:92130123MA0E4AXC78
联系电话:134**********
地址:正定县镇州北街68号
当事人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12日上午11时,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耿卓(执法证号03010319063)刘旭(03010319047)正定县镇州北街68号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正定县阿毛阿狗宠物店法定代表人米朋飞在场,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和该店的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该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该店楼道内发现未开封猫用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0.4 ml3盒,未开封猫用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0.8 ml)4盒;未开封犬用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0.4ml)5盒,未开封犬用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1.0ml)2盒,未开封犬用威必宁(2.68ml)4盒;在该店货架上有未开封复方制霉菌素软膏11盒,【批准文号】兽药字031793270,每盒标价65元;不能提供药品的进出货台账,店内有待出售的猫狗若干。当事人米朋飞配合检查,检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异地保存11盒复方制霉菌素软膏。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米朋飞到正定县车站西街6号接受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清了米朋飞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相关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无异议
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即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即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即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5轻微情况,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建议对阿猫阿狗宠物店作出罚款三千元整;没收11盒复方制霉菌素软膏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米朋飞身份证复印件;
3、 11盒复方制霉菌素软膏;
4、 现场照片5张;
5、 执法过程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米朋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米朋飞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错误,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即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即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即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5轻微情况,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立即停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叁仟元整
没收11盒复方制霉菌素软膏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米朋飞
组织机构代码证:92130123MA0E4AXC78
联系电话:134**********
地址:正定县镇州北街68号
当事人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10月12日上午11时,正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耿卓(执法证号03010319063)刘旭(03010319047)正定县镇州北街68号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现场检查情况如下:正定县阿毛阿狗宠物店法定代表人米朋飞在场,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和该店的营业执照,均在有效期内,该宠物店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该店楼道内发现未开封猫用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0.4 ml3盒,未开封猫用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0.8 ml)4盒;未开封犬用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0.4ml)5盒,未开封犬用吡虫啉莫昔克丁滴剂(1.0ml)2盒,未开封犬用威必宁(2.68ml)4盒;在该店货架上有未开封复方制霉菌素软膏11盒,【批准文号】兽药字031793270,每盒标价65元;不能提供药品的进出货台账,店内有待出售的猫狗若干。当事人米朋飞配合检查,检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异地保存11盒复方制霉菌素软膏。2024年10月12日当事人米朋飞到正定县车站西街6号接受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查清了米朋飞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相关情况,至此,本案事实已查清,当事人无异议
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即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即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即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5轻微情况,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综上所述,建议对阿猫阿狗宠物店作出罚款三千元整;没收11盒复方制霉菌素软膏的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米朋飞身份证复印件;
3、 11盒复方制霉菌素软膏;
4、 现场照片5张;
5、 执法过程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正农(动监)告[2024]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米朋飞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并对违法行为认识深刻,办案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鉴于米朋飞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错误,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即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即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初次违法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即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物防疫部分)序号15轻微情况,违法所得不足一万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正定县阿猫阿狗宠物店立即停止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叁仟元整
没收11盒复方制霉菌素软膏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定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定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