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事前公开 > > 内容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相关工作,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正定县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管理,是指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示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事先内部审核和管理的程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部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单位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以及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
(五) 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投诉举报的方式、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
(一) 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二)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示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二)年度数据: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正定县审计局应当按时公示行政执法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需公示的,经适当处理后可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正定县审计局内部审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十二条 各执法股、中心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主要包括:
(一)执法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二)执法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三)执法信息的公开形式、公开时限是否符合要求;
(四)执法信息的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经内部审核后,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事前公示、事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除必须在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县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三)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四)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六条 各执法股、经责中心应当对已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公示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实效性负责,当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相关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正定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各执法股、经责中心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正定县审计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县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