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勘验要点 |
一般办结期限 |
1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一)核实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核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核实施工进度,建成规模达到25%以上;(四)召开现场会,核实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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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 |
2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河北省涉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专项检工作方案》五(三)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涉及危险废物工业企业和处置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前,各级排污许可核发部门需严格执行现场核查程序。 |
核对企业位置,生产设备、治理设备是否和申请材料一致。 |
3天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11条: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1、核查营业执照经营地址、范围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2、检查从业人员资质;3、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等是否规范;4、是否有事故应急处置措施;5、厂区内生产布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安全设施是齐全有效;7各种设备和设施是否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报告相符;8安全评价报告在安监部门备案时间。 |
3天 |
4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二)(三)三、申领或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
1、审核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意见。2、拟建加油站周围2公里范围内有无其他加油站。 |
3天 |
5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设立民办教育评议组织。评议组织负责对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审查评议,审批机关根据评议结果审批。 |
正式设立、变更层次和变更地址的,需实地审查评议。主要内容:1、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生均达标,学校选址合理、校舍独立产权清晰、无安全隐患,符合消防、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2、教学及生活附属设施设备、功能馆室、教学仪器、体育设施等达到相关标准;3、举办者、学校管理人员、师资队伍等人员配备达标。 |
5天 |
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1、核实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中的场所与实际勘查位置是否相符;2、网吧所在位置是否在居民住宅楼(院)内,周围200米范围内有无中、小学校。3、经营场所面积。 |
3天 |
7 |
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订)》(文化部令第57号)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
1、是否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娱乐场所设立地点要求;2、是否达到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娱乐场所设立最低面积标准;3、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4、申请人提供的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3天 |
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
1、核实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中的场所与实际勘查位置是否相符;2、科室的设置布局是否齐全合理;3、各种医疗设备是否齐全;3、各种规章制度是否上墙;4、建筑面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5天 |
9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1、核查放射医疗场所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2、核对现场放射医疗设备;3、核查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4、各种规章制度是否齐全;5、是否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2天 |
1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11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冀卫规监督〔2014〕2号)第三章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作出卫生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1、核实申请人所提交材料中的场所与实际勘查位置是否相符;2、检查消毒设备使用、维护情况;3、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
3天 |
1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 |
1、先核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地址是否与申请表一致;2、按照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进行核查(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人员、制度) |
3天 |
13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8年第15号令)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核查。 |
首先核对生鲜乳收购站地址是否与申请表一致;其次,按照生鲜乳收购站现场验收表进行核查:1、开办资格;2、奶站布局及基础设施;3、机械设备;4、检验仪器;5、人员;6、规章制度;7、电子监控;8、档案管理。 |
2天 |
1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1.占用林地情况。拟使用林地的位置、类型、权属、林种、面积和林木蓄积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2.林地保护情况。拟使用保护林地的等级,是否属于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境情况,有无古树名树等;3.林地界限、权限情况。林地界限是否清晰,有无林权纠纷;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行为等。 |
3天 |
15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批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1.占用林地情况。拟使用林地的位置、类型、权属、林种、面积和林木蓄积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2.林地保护情况。拟使用保护林地的等级,是否属于重点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境情况,有无古树名树等;3.林地界限、权限情况。林地界限是否清晰,有无林权纠纷;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使用林地的条件;是否存在未批先占行为等。 |
3天 |
1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规范林业采伐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草发〔2018〕2号)二、严格审批管理,提高审批质量(二)严格审核把关:采伐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林木的,在采伐前应当报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现场核查。 |
1、是否与采伐申请书申请的采伐地点一致;2、确认申请采伐树木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采伐原因一致;3、确认申请采伐树木是否在补助期;4、是否在取得采伐许可证之前砍伐树木;5、确认申请采伐树木在采伐后是否可以进行更新;6、按照所采伐树木总量的25%--30%进行抽样检查;7、对申请人提供的林木采伐位置图进行GPS定位,并绘制矢量图。 |
2天 |
17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拟开设地点的房地产产权权属) 2、核对生产设备型号、数量。3、核查厂房面积 |
2天 |
18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法制办冀法〔2008〕20号印发的《河北省行政许可案卷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规范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依法受理和审批工作。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实地考查、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核实。 |
1、核实申报材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涉及岗位及职工人数、实行的周期及理由、工资支付和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具体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措施)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决议,或职工同意实行不定时工作的签名。 |
2天 |
19 |
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实施日期2017年11月17日)第九条: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管理文件。 |
2天 |
20 |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除低危险)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
1、生产场所(厂区、厂房和车间、库房)厂区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明显。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隔离,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库房应设置相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2、设施设备。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清洁设施,必要时配备相应的消毒设施。清洁、消毒方式应当避免对食品造成交叉污染,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3、布局和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护,避免交叉污染。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工艺流程应当与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备案。4、有关情况。核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列明的其他项目。 |
5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