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城铺行罚决【2024】004号
当事人:禄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EX9AE2Y;法定代表人:耿立栋;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 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2024年8月9日正定综合保税区一带一路项目工地施工期间在施工工地西南侧坑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人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照片、录像、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情节严重、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35条: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正定县财政局,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4
新城铺镇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