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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发布时间: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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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城铺行罚决2024004

当事人:禄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EX9AE2Y法定代表人:耿立栋;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

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 202489对你单位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202489正定综合保税区一带一路项目工地施工期间在施工工地西南侧坑内,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人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人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有关事实 照片、录像、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情节严重、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635受纳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对单位处8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河北财政公众号将罚款缴至正定县财政局河北银行正定支行,账号:0163130000014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50034

新城铺镇人民政府

202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