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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宏物业服务(正定)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2-20
    来源: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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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3〕第 0009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博宏物业服务(正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北早现乡雕桥庄蕉林路33号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侯家成,身份证号:130123199803220619。
    现查明 2023年10月28日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石家庄市12345政务服务 便民热线举报投诉,第2条内容为:紫金蓝湾小区没有消防用水,就交房了,且南区门口抢修消防管道,已经四五个月,挖坑至今未回填,导致进出不便,物业和开发商互相推诿,望协调回填道路,并保证消防用水的正常使用。2023年11月1日,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谷振宇、马澜涛对博宏物业服务(正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家成,居民身份证号:130123199803220619)管理的紫金蓝湾小区(正定县北早现乡雕桥庄村)进行核查,发现该小区设有消火栓系统且运行正常,但该小区南区地下车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大队监
督检查人员当场制作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1298号),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消限字〔2023〕第0430号),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1298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消限字〔2023〕第0430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成的询问笔录及违法行为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博宏物业服务(正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