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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大淼健康咨询服务中心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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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 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正定县大淼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燕赵南大街65号4楼,经营者:王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3MACDJYYG4D。
 现查明 2024年01月23日,根据《全市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石安委办 〔2023〕86号)的通知,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刘磊(执法证号:03010324065)、 马澜涛(执法证号:03010324030)在对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燕赵 南大街65号4楼的正定县大淼健康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安全出口数量不足,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正定县大淼健康咨询服务中心已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 为,现有2处安全出口,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 0112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消限字〔2024〕第 0030 号)、受权委托人段雪娇的询问笔录以及违法行为照片、整改后现场照片、《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4〕第0494号)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正定县大淼健康咨询服务中心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