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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夜色练歌房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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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1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正定县夜色练歌房,地址:正定县西叩村正灵路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彩,统一信用代码:92130123MA0D6D7L3R。
 现查明2024年4月3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正定县夜色练歌房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单位二层东侧楼梯间一处防火门损坏,以上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 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425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正消限字〔2024〕第0115 号),李彩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正定县夜色练歌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