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3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名称:石家庄晨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三角村车站西街26号,法定代表人:李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3MACXM3PG7F。
现查明 2024年6月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谷振宇(执法证号:03010324067)、刘磊(执法证号:03010324065)在对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三角村车站西街26号的石家庄晨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性质:洗浴)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大厅缺少2处安全出口标志,少于5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67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消限字〔2024〕第0197号)、左策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消防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石家庄晨皓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正定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