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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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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7号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华阳路优步大道二期7号楼一层,负责人:王凤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92MA094TX819。
  现查明 2024年10月28日,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检查人员梁剑客、张硕对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管理的正定县金辉优步星辰小区(地址:正定县城东街与晨光路交叉口,使用性质:高层住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1人值班,责令该小区于2024年11月1日前改正。2024年11月3日,对该小区进行复查,发现该小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1人值班的隐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149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正消限字〔2024〕第0402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4]第1506号)、李亚锋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裁量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河北银行正定支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