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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30
    来源:正定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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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 县级 县级  
2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 县级 县级  
3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 县级 县级  
4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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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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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的行政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七十条第三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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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施行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 县级 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