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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正定县消防救援领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事项备注 |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五十八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 | 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一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4 |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5 |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消防;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6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7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六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8 |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不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七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9 |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八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0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出具虚假文件造成重大损失;出具失实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九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1 |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2 |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2号)第三十五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3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4 | 未按规定对建筑物的自动消防设施定期实施维护保养、检测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5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服务项目以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向社会公开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6 | 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所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性质或者扩建、改建、装修,未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7 | 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在显著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告知公众火灾危险、自救逃生方法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灭火器材位置,逾期不改正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8 |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油漆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19 |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举办活动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0 | 施工现场未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源或者消防车通道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1 |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2 | 未书面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3 | 违反河北省消防条例规定导致火灾发生或者损失扩大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4 |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充电,携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危害消防公共安全,拒不改正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5 |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 《河北省消防条例》(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9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6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7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七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8 |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29 |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0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四十九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2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3 |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三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4 | 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 《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5 | 供水单位未按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未配备专兼职检修人员,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和保养 |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6 | 市政公用企业和建设等单位在停电、停水以及截断通信线路等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未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3号)第二十九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7 | 维护管理单位未设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的;未配备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消防控制室未落实24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 |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3号)第三十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8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揽同一项目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业务和年度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业务;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更新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违法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出具虚假、失实的结论性文件 | 《河北省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4]第1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39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不制止吸烟行为;未悬挂禁烟标志;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四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 |
40 | 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居家、宿舍、办公楼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危害消防公共安全的,逾期未改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 消防救援机构 | 县级 | 县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