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正定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正定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正定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正定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正定县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强化县级财政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90号)、《石家庄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石政函〔2021〕88号)、《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能是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进行评价与审查。
第三条县级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财政投资评审的对象为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上的建设类项目,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不受理非建设类项目和国家、省、市无明确取费标准和无评审依据类项目的评审。
(一)建设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评审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上述范围的县级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预(概)算的评审结果原则上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四条县级财政投资评审原则
(一)全面评审原则。在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内符合评审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做到应审尽审。
(二)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原则。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坚持“不唯增、不唯减、只唯实”的评审理念,按规定时限高质量完成项目审核,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保证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预(概)算、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评审是指对当年县级财政预算,包括调整或追加县级财政预算中的建设项目进行准确性、合理性审查的评审方式。
建设项目评审所需资料包括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及工程施工(设计)图纸等资料。
工程预算评审结果可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参考。
第六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施工图设计、材料价格等方面严重不合理的问题,评审中心根据所委托中介机构意见要向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发书面质疑函,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收到质疑函后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书面问题回复或对特殊材料要求、材料价格进行书面回复确认,逾期未回复的,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七条关于暂列金额与暂估价计价的要求及调整方法:
(一)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特点、工期长短,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按不高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0%列入标底;
(二)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设备暂估价与专业工程暂估价,暂估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确定,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暂列金额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掌握和支配,决(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签证计入决(结)算总额,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实际发生额度负责;
(四)项目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暂估价材料、设备单价的调整办法,负责认质认价,对认质认价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检验实验费、社会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前期费用及其他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费标准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达到招标或政府采购标准的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九条政府征收项目评估评审范围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项目中涉及到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评估的项目。未列入财政评审范围的评估项目,可由项目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负责审核认定。
第十条列入评审范围的建设项目和征收评估项目的评审业务由财政局资金主管股(室)委托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确定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的建设项目和评估项目由县财政按照评审委托合同规定,统一承担评审费用,评审费用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财政局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有关股(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评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投资评审结果进行抽查或复核。
第十三条每个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应明确一个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单位或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投资调整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
(三)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四)对评审征求意见书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根据财政局投资项目主管股(室)和评审中心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和管理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建设管理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项目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投资调整的具体实施,切实履行项目及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责任;
(二)积极配合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三)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四)对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征求意见书,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五)根据财政局投资项目主管股(室)和评审中心项目评审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属一级预算单位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中介机构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实施监督、管理、考核,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二)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签署的评审反馈意见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审核结果出具评审结果通知书;
(三)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评审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政府征收项目评审中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一)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是项目征收评估的实施和管理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对项目评估时点、评估区域、评估范围、评估政策、评估标准负责,对所提供的土地、房产、其他附属物等的性质和数量认定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征收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财政部门评审且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后,作为与被征收户签订协议和进行补偿的依据。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对外公开未经评审的评估报告,私自公开评估报告的,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责任。对被征收户的政策解释、评估结果说明、争议问题解决由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保证现场测量、记录真实、准确、完整,财政投资评审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评估标准、评估政策、法律、法规要求。
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在审核确认后的评估报告加盖公章后,报财政投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盖章。
第十七条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政策文件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评审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